2008年10月4日 星期六

97學年度優秀青年選拔實施規定

97學年度優秀青年選拔實施規定

一、名額:

(一)以所、系為單位,依各學院人數比例分配,人數未達2,000人之學院以1名計,達2,000人以上之學院,以2000:1比例分配(餘數四捨五入)。

(二)各學院分配名額如下:文學院1名、理學院1名、工學院3名、商學院2名、管理學院3名、外語學院2名、國際研究學院1名、教育學院1名、創業發展學院1名、全球化研究及發展學院1名、社區發展學院1名,共計17位名額。


二、遴選標準:品學兼優具有特殊優良事實表現且96學年度上、下學期學業成績均在75分以上,並無不及格科目(請附成績證明),在學期間未受懲處,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者。

(一)研究學術,具有創見者。

(二)辦理愛國愛校活動,有具體優良事蹟者。

(三)擔任社團負責人,推展社團活動,有具體優良事蹟者。

(四)熱心公益,推展社會服務工作,有具體優良事實者。


三、遴選方式:

(一)由各所、系之導師、輔導教官等推薦優秀學生,於97年10月22日(星期三)前將推薦表送所長、系主任初審後,轉請學院院長複審。

(二)各學院複審後,於97年11月5日(星期三)前將推薦表及相關資料逕送本處生活輔導組彙辦。


四、獎勵方式:獲選之優秀青年頒發獎學金新台幣2,000元整,另頒發獎牌乙面並記大功乙次獎勵。


五、表揚時間:優秀青年遴選簽核後,於本學年班代表座談會中公開表揚,時間另行通知。


六、「優秀青年推薦表」。====>需要者~再跟班代要電子檔~


七、本案業務聯絡人:生活輔導組盧淑娥小姐,分機:28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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